国际牛结核病证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45页(648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3.2.3.2条规定,进口繁殖或饲养用时,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1)装运之日无牛结核病临床症状;(2)装运前隔离饲养3个月,并进行过两次牛结核病诊断试验,每次间隔不少于60天,结果均为阴性;(3)来自官方认可无牛结核病的牛群,且在装运前30天内进行过牛结核菌素试验,结果为阴性;(4)来自官方认可无牛结核病的国家或地区,且在装运前30天内进行过牛结核菌素试验,结果为阴性。第3.2.3.3条规定,进口屠宰用牛时,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1)装运前30天内进行过结核菌素试验,结果为阴性;(2)饲养在某一官方认可无牛结核病的牛群中;(3)饲养在某一官方认可无牛结核病的国家或地区;第3.2.3.4条规定,进口动物园观赏用的野牛时,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在启运前30天内曾进行过结核菌素试验,结果为阴性。第3.2.3.5条规定,进口种用或饲养用时,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1)装运之日无牛结核病临床症状;并且/或者(2)接受过牛结核菌素试验,结果为阴性;试验部位为耳根背部(48小时后读取结果);并且/或者(3)饲养在某一官方认可无牛结核病的国家、地区或猪群。第3.2.3.6条规定,进口屠宰用猪时,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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