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登记的拓扑图被授予的权利及其限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286页(1039字)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获登记的拓扑图的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该条规定:“①拓扑图之登记使其权利人具有在整个本地区对拓扑图作独占使用之权利,可生产、制造、销售或利用该拓扑图或某些蕴含该拓扑图之应用之物品,但权利人有义务以实际方式及按市场需求行使其权利。②拓扑图之登记尚使其权利人具有许可或禁止下列任一行为之权利:复制受保护之拓扑图;进口、销售或以其他具商业目的之方式分发受保护之拓扑图、含有受保护拓扑图之半导体产品或含有该类半导体产品之物品,但仅以仍被包含非法复制之拓扑图者为限。”椐上述规定,获登记的拓扑图的权利人享有对获登记的拓扑图及其产品的独占使用权,其他人不得未经同意复制其拓扑图,亦不得生产、制造、销售或利用该拓扑图或某些蕴含该拓扑图之应用之物品,不得进口、销售或以其他具商业目的之方式分发受保护之拓扑图、含有受保护拓扑图之半导体产品或含有该类半导体产品之物品。

正如法律对专利权有所限制,《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对获登记的拓扑图的权利人的权利也有所限制。根据该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下列行为不属于侵犯拓扑图登记所授予的权利:①以私人名义为非商业目的复制某拓扑图;②为分析、评价或教学目的而作之复制;③根据上项所指之分析或评价而进行之可从本法规所定之保护受益之不同拓扑图之创作;④进口、销售或以其他具商业目的之方式分发某含有非法复制之拓扑图之半导体产品或任何含有该类半导体产品之物品,只要作出或命令作出上述行为之人在取得该半导体产品或含有该半导体产品之物品时不知悉亦不应知悉该产品或物品含有非法复制之拓扑图。在上述情况下,有关行为复制了或者使用了该拓扑图及其产品并不被认为是侵犯了权利人的权利。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该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上述第四项所指之人在收到有关拓扑图系属非法复制之充分资料后,对于由其支配或在收到有关资料前订购之产品得作出上述任一行为,但应向登记权利人支付一笔款项,其数额相当于就该类拓扑图经自由协商而给予许可时所须支付之适当“使用费”。

获登记的拓扑图亦得被有权机关强制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其强制许可仅限于具有非商业性之公共目的,因此,其可以强制许可的范围较之专利权的强制许可范围要小。本法有关专利权强制许可的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也可以适用于获登记的拓扑图被依法强制许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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