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工业产权的监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311页(1286字)
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为保护工业产权而在财产及服务上作出之监察,须在生产过程之各个阶段及各个部门进行,包括在公营部门进行。”也就是说,为了更好地保护工业产权,澳门工业产权法将赋予有关机构监察权,以使其有权力并有责任积极地对生产过程的各个阶段以及生产全过程的各个部门进行监察,及时地查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的行为,更好地保护工业产权之权利人的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该法1999年获得核准时规定监察权属于海关,但是,此规定后来做了修改。根据修改后的规定:“通过经济活动稽查厅进行上条所指之监察之权限,属经济司所有,但不影响法律赋予刑事警察机关及其他实体之权限,尤其赋予水警稽查队之权限。”
根据该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如果出现本法规所指之任何违法行为时,有权机关或者有关当事人可以按《澳门民事诉讼法典》就普通保全程序所作之规定,命令对产品或者货物进行保全措施。此外,该法还为有权机关规定了特殊的扣押权。根据该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①在作出进口或出口任何产品或货物之行为之时,如该等产品或货物明显以任何方式载有虚假之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载有不法使用或采用之商标或名称,又或有迹象显示有人正实施本法规所指之任一违法行为,水警稽查队须对该等产品或货物进行保全扣押。②须以最快捷之方式通知被扣押产品之物主或收货人作出必要解释,并容许物主或收货人将被保全扣押之标的物符合规范,但不影响其已须承担之责任。③上述扣押亦得应证明对于扣押具有正当利益者之请求而进行,而该请求须在作出有关行为之时或在作出该行为之前提出。④如检察院或受害之一方未在就扣押一事向工业产权之权利人作出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请求法院确认有关扣押,则该扣押失效。⑤在经适当解释之情况下,上款所指之期间得延长一段相同之期间。”这一特殊的规定便于有权机关查处侵犯工业产权的活动。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扣押的物品符合法律的规定,有关机关有权依法将侵犯工业产权的物品没收甚至予以销毁。根据该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①须宣告下列对象丧失而归本地区所有:a.显示用作实施本法规所指之刑事违法行为之对象;b.主要用作实施上述犯罪之物料或工具。②按上款a项之规定被宣告丧失而归本地区所有之对象之某部分或在该对象上所施加之识别标记,如侵犯拥有受侵害权利之人之权利,但无法将该部分或标记除去,则须将该对象全部或部分毁灭;即使可将该部分或标记除去,但有关权利人无明确同意将该对象重新投入商业流通或用作其他用途,则亦须将该对象全部或部分毁灭。”
为了加大打击侵犯工业产权活动的广度和力度,该法修改后的第二百八十八条甚至规定,如果某一当局或当局之人员目睹任何本法规所指之违法行为,应制作或命令制作实况笔录,并将之送交经济司;而如果怀疑有人实施犯罪,则仅将实况笔录在5日内送交检察院。由此可见,澳门政府为了保护工业产权可谓用心良苦,以期群策群力,共同打击侵犯工业产权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