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侵犯工业产权的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312页(1753字)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二百八十九条至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了需要承担行使责任的侵犯工业产权的行为。该法希望通过要求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侵犯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以刑事手段实现对工业产权的保护。
根据上述诸条,下列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1)侵犯专利权或半导体产品拓扑图。以从事企业活动之方式,旨在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得不正当利益,在未经工业产权之权利人同意下作出下列任一行为者,处最高2年徒刑或科60~120日罚金:①制造属专利或半导体产品拓扑图之标的之制造品或产品;②采用或运用属专利或半导体产品拓扑图之标的之方法或程序;③进口或分销通过以上两项所指之任一方式获得之产品。
(2)侵犯设计或新型之专属权。以从事企业活动之方式,旨在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得不正当利益,在未经工业产权之权利人同意下作出下列任一行为者,处最高2年徒刑或科60~120日罚金:①复制或模仿一项经注册之设计或新型之全部或部分特征;②利用一项经注册之设计或新型;③进口或分销通过以上两项所指任一方式获得之设计或新型。
(3)假造、模仿及违法使用商标。以从事企业活动之方式,旨在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得不正当利益,在未经工业产权之权利人同意下作出下列任一行为者,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90~180日罚金:①全部或部分假造又或以任何方法复制一项注册商标;②模仿一项注册商标之全部或部分特征;③使用假造或模仿之商标;④使用假造或模仿已在澳门申请注册之驰名商标;⑤使用体现与在澳门享有声誉并已在澳门申请注册之先前商标之商标,又或与该先前商标相同或相似之商标,即使用于非相同或类似之产品或服务上亦然,只要使用之后之商标系为了在无合理理由下谋求从先前商标之识别性或声誉中取得不当利益,又或使用之后之商标系会令先前商标之识别性或声誉受损;⑥在其产品、服务、营业场所或企业上使用一项属于他人之注册商标。
(4)将侵犯工业产权的产品或物品出售、流通或隐藏。以上述1~3项所指之任一方式并在该等所指之情况下,将假造之产品出售、流通或隐藏,而明知该情况者,处最高6个月徒刑或科30~90日罚金。
(5)侵犯及违法使用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记。以从事企业活动之方式,旨在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得不正当利益,作出下列任一行为者,处最高2年徒刑或科60~120日罚金:①复制或模仿一项受保护之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记之全部或部分;②在无权使用某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记下,将复制或模仿该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记而成之标记用于其产品上,即使指明产品之真正来源,或即使使用经翻译之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记又或在该名称或标记旁加上“类别”、“种类”、“方法”、“模仿”、“媲美”、“高于”之词语或其他相似之词语亦然。
(6)恶意取得之工业产权证书。根据本法规适用之规定,有关工业产权并不属于自己或第三人所有,而恶意为自己或第三人取得该工业产权证书者,处最高6个月徒刑或科60~90日罚金。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轻微违反上述规定而作出的裁判中,法院须依职权撤销有关工业产权证书,或者在可以的情况下,应合法拥有该工业产权凭证之人之请求,命令将该证书移转给请求人。要求移转上述所指工业产权证书之请求,得通过司法途径提出,而不论是否存在对有关犯罪提起之刑事程序。
根据罪行法定原则结合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只有侵犯了获工业产权法保护的专利权、半导体产品拓扑图、设计或新型之专属权、商标或者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记才可能构成犯罪,而对工业产权法保护的营业场所名称及标志以及嘉奖的侵犯并不会构成犯罪。当然,对获工业产权法保护的专利权、半导体产品拓扑图、设计或新型之专属权、商标或者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记侵犯也不一定就构成犯罪,必须是该侵犯具有严重之社会危害性并且符合法律的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最终认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