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濒危物种威胁确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59页(291字)

美国1973年《濒于灭绝物种法》第3节规定,主管部长应当根据下列因素考虑通过颁发条例确定某物种为濒于绝灭的物种或是受绝灭威胁的物种:(1)由于它的栖息地(生长地)或分布区受到破坏、改变或缩小;(2)由于商业、运动、科学或教育各业过度利用;(3)由于疾病或者猎捕;(4)由于现有的管理体制不完善;(5)其他影响它的生存的自然的或者人为的因素。该部长应当在颁发上述条例的同时,颁发条例,划定某特定地区为该物种的主要栖息地(生长地)。这种划定应尽可能地深谋远虑。但本款前一段的规定不适用于在1978年11月10日前已被列入名录中的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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