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登记的公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00页(354字)

商业登记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商业登记的公开性,以便达到保障交易安全的目的。根据《商业登记法典》的有关规定,任何人都可以请求就登记行为及存盘文件发出证明,以及获得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供的有关该等行为及文件内容的信息。同时,为了保证商业登记主体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条文也规定了查阅具体文件是一项职权性行为,只有澳门商业和汽车登记局的公务员才可以按照利害关系人的要求查阅活页夹及文件,所发出的证明应尽可能以影印本或计算机打印的副本作出,并且其内须注明该影印本或计算机打印的副本具有证明效力。就登记、批示及任何文件,可以发出不具证明效力而仅具信息用途的影印本或计算机打印的副本,并须于3个工作日内交予利害关系人。但是上述的信息,不可以用以司法目的和任何公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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