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08页(870字)

依法享有宪法解释权的机关。宪法由什么机关解释,各国规定不同,均受本国的政治制度和历史传统所制约。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由立法机关解释,实行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都采用这种制度。如厄瓜多尔、泰国、古巴、越南等国。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程序一般多采取立法程序,但也有附加特别规定的。如玻利维亚宪法规定,国会经2/3投票议决,才可解释有关宪法条文结构的疑义。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由司法机关解释,实行由法院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都采用这种制度。此制始于美国,后为许多国家仿效。如日本、菲律宾、印度、埃及、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一般说,实行司法解释制度,法院不主动去解释宪法,而是采取消极的方式解释宪法,即在审理案件中遇到同宪法疑义的问题时才去解释,否则,即使某法律违宪,也不去审查。如果审查结果被认定为违宪的法律也只是在这一案件中无效。

由特别设立的机关解释,这种解释机关基本上有两类,一是由宪法法院解释,如意大利、扎伊尔、智利、危地拉、俄罗斯联邦等国。此制由奥地利于1920年首创。二是由宪法委员会解释,如法国、瑞典等国。此外,在一些国家,特别是穆斯林国家,宗教教义具有特别重大的政治意义,有关宪法解释的问题由教士委员会负责。

除上述的一般情况,有的国家还有特别的规定。第一,有的规定解释宪法可根据不同情况由不同机关解释。如列支敦士登宪法规定,国家法庭有权裁决法律是否违宪,并有权宣布违宪的法律无效;又规定,如果对宪法某一条款在解释上发生疑问,由政府或议会协商解决,如果协议不一致,由国家法庭裁决。第二,有的规定宪法由执政党解释。如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规定,约法解释权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此外,实行钦定宪法的国家,宪法解释权由君主(国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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