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家公务员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79页(1152字)

日本于1974年颁布的关于国家一般职公务员职务上各项准则的法律。该法共4章,111条。第一章总则,规定法的目的和效力;第二章中央人事机构,规定国家人事院和人事管理有关事项;第三章官职的基准,规定公务员法制通则、职阶制、考试及任免制度、工资制度等基本制度和公务员行为的基本准则;第四章罚则,规定对违反本法的各种处罚。其中第三章是该法的主体部分。

《日本国家公务员法》的适用限于一般职公务员。该法规定“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一般职和特别职。一般职包括特别职以外的国家公务员的一切职务。”(第2条)接着该法列举了内阁总理大臣等18类属于特别职公务员的职务,很显然,凡这18类职务公务员以外的公务员即为一般职公务员。调整此类公务员的《国家公务员法》贯穿两大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和适应形势原则。前一原则指该法在适用上对所有国民一律平等,禁止依种族、信仰、性别、社会地位、政治见解、政治所属关系的不同而实行差别对待;后一原则指该法关于公务员工资、工作时间及工作条件等事项的规定,可以根据整个社会形势的变化而及时加以修订、变更,当然这种修订、变更须经一定程序。该法对公务员职位的分类,采取职阶制,即按职务的种类及工作繁简、难易和责任程度分成多种职级,作为国家公务员考试、任免、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关制度的基础或前提。对于公务员的任用、晋升,该法规定采取竞争考试和功绩制,在任用和晋升中体现工作实绩第一和重视能力的原则,禁止在任用、晋升中使用贿赂、胁迫、强制等方法。关于国家公务员“服务”的准则,该法规定:①所有公务员作为全体国民公仆,必须为了公共利益而工作,并且在完成任务时竭尽全力、专心致志;②服从法令及上司命令;③禁止争议行为,即不得进行同盟罢工、怠工或其他争议行为;④不得做有损其职务信用或对整个公职不名誉的行为;⑤保守公务秘密;⑥工作专心致志,不得兼职;⑦不得参与政治行为;⑧不参与私营营利性企业活动;⑨兼任营利企业以外的事业或工作需经批准;⑩按政令规定进行服务宣誓。《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权利包括三个方面:①工作保障方面,非因法律或人事院规则规定的理由,不得违反公务员的意志使之降职、休职或免职;公务员可以就工作条件向人事院提出采取适当行政措施的要求;公务员对不利处分不服,可向人事院申诉;②经济方面,公务员享有薪金请求权和因公伤病残获得补偿的权利;③成立公务员团体权和交涉权,公务员有结成或参加团体的权利,公务员团体有与当局就工作条件以及附带的社交性或保健性活动等事项进行交涉的权利。《国家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公务员违反该法应承担的责任形式,包括免职、停职、降薪和警告四种惩罚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受刑事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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