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78页(1312字)

日本有关公务员的任用、考核、奖惩、晋升、调动、工资、福利及其他有关人事管理的法律制度。日本现代公务员制度是在现行《宪法》第15条的精神指导下,以《国家公务员法》、《日本地方公务员法》为基本框架建立的。日本实行公务员制度远远迟于欧美诸国。从1868年明治维新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日本虽然也颁布过一些关于文官的法令,但由于天皇总揽“官制大权”和“任免大权”,所有官吏皆成为天皇私人的工具,因此明治宪法下的人事制度仍然是封建色彩极浓厚的官僚体制。二战后,日本进行全面改革,其中包括打破旧的官僚体制,废除维护军国主义制度和天皇专制主义制度的人事管理制度。现行宪法确定了现代日本公务员制度的根本原则,包括:公务员是国民的公仆,不是天皇的官吏;公务员是全体国民的服务者,不是一部分人的服务者。1947年10月,日本制定《国家公务员法》,标志着日本现代公务员制度的确立。

日本公务员的范围十分广泛,上至国会议员、内阁总理,下至政府企业的工人,都属公务员,甚至包括法院、检察院工作的职员。但议会议员和司法人员毕竟在性质、地位上均不同于行政人员,因此,在具体法律调整时,日本也是将其区分开来的。通常由公务员制度所调整的仅仅是从事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行政公务的职员。日本公务员分为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分别适用《国家公务员法》和《地方公务员法》;在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内部又区分为一般职和特别职公务员。一般职公务员再按职阶进行分类。这些分类为对公务员进行科学有效管理奠定了基础。

日本公务员实行竞争考试制和功绩制,特别注意公务员的工作效率和实绩,法律对公务员培训和工作考评均有专门的规定。公务员法对公务员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务员身份保障的规定极为明确、详尽。对公务员政治行为的限制规定则曾引起激烈的争论,一些学者认为这种规定是违宪的,但法院判决确认了其合宪性。人事管理制度是日本公务员制度的一大特色:日本人事管理机关在中央是人事院,在地方为人事委员会或公平委员会。这既不同于美国公务员管理的部外制,又不同于法国公务员管理的部内制,也有别于英国的折衷式制度。因为日本人事院虽处于内阁管理下,却具有很强独立性,它不适用日本国家行政组织法,作为专门人事管理机关,它是合议制机关。日本人事管理机关的独立性和人事官的超然地位对于维护整个行政体系的统一、公平的政党政治是非常重要的。日本公务员制度另一特色是其法规体系较完备:除公务员基本法外,每类公务员都另有相应专门法律予以调整。如国家公务员法、地方公务员法、外务公务员法、教育公务员法等;此外制度的每项内容都有相应的专门法律规定,如公务员职位分类法、公务员工资法等。

日本公务员制度虽然实行晚,但由于借鉴吸收了欧美各国的经验和研究成果,一方面较彻底地清除了旧有封建遗迹,另一方面摒弃了西方各国或多或少的分赃制的残余,从而较好地体现了现代公务员制度的民主精神、脱离政党干预的中立原则以及重视效率的时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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