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73页(366字)

在我国,由人民群众选举的,有权参加人民法院合议庭的某些审判活动的群众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如有权审阅本案案卷材料,调查研究案情,参加法庭审理,讯问当事人、证人,参加案件评议等等)。由于人民陪审员并不是人民法院的专职审判人员,所以在其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予适当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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