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78页(505字)

日本行政法上的一种救济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苦情处理指对国民就所有行政机关行为表示不服或不满的处理;狭义的苦情处理仅指专门机关对有关国民申诉的处理。日本的苦情处理机关十分广泛且较杂乱,主要有总务厅行政监察局、行政协商委员会、法务省人权保护局、地方公共团体的市民咨询室、公害苦情咨询员、警察署的暴力咨询所等。苦情处理的范围包括公害、消费者保护等几乎所有行政领域。苦情处理程序依1960年《行政苦情调停处理纲要》进行。申请处理的对象没有严格限制,只要对有关对象业务有怨情的,无论团体还是个人,都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受理机关需听取提出人的陈述,并作必要的查核,调阅有关资料,了解苦情事实。事实查明后,如认为苦情提出人的申诉有理由,应将苦情内容通知有关机关,必要时可提出意见,进行调停。但调停不具法律约束力。对属法院管辖的有关案件或已由法院判决的案件,不能进行调停。苦情处理作为一种非正式的法律程序,在日本运作较为广泛,且发挥着正式法律程序不能发挥的某些重要作用,在彻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避免社会对抗,对国民的苦情予以救济等方面都有独到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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