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产批发市场人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78页(312字)

台湾1982年《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第4章规定:(1)农产品市场编制按业务情况可分为一、二、三、四、五等,由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拟定编制等级与员工名额。(2)市场职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时,县市主管机关可令其解职或惩处。(3)市场人员虚列决算收益,主任及有关人员均应负法律责任。(4)市场职员派用、迁调、解职、奖惩、核薪、成绩考核及退职退休等有关人事审议事项,由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5)市场职员服务满3年以上,其最近3年年终成绩考核两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者,非有违法或重大过失,审议单位应予保障。(6)市场各类人员以具备本办法资格的,而其品行端正,成绩优良的,可按顺序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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