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1957年农业合作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46页(293字)

中共中央于1957年9月14日发出《关于在农业合作社内部贯彻执行互利政策的指示》。其中规定:(1)对入社的生产资料合理作价,定期付给价款。应该允许社员家庭饲养一定数量的家畜,如、骡、驴等,完全归自己所有。合作社如果要使用社员的耕畜时,应照付适当租金。(2)今后合作社的组织规模,一般应该以百户以上的村为单位,实行一村一社。生产队的规模一般应该以居住接近,20户左右为宜。(3)必须实行生产责任制,在有利于巩固统一领导,发展生产的前提下,统一经营,分级管理。普遍推行包工、包产、包财务的三包制度,实行超产提成奖励;减产扣分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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