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航之中断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35页(267字)

为作出救助,承拖方立约人得中断拖航,只要该救助行为对被拖船舶或有工作人员之被拖物不构成严重危险,而拖船船长可合理预期取得成效,且不知悉已有其他船舶在更适当之情况下或类似于其船舶能提供救助之情况下提供救助。在上述情况下,如拖航中断之时足以影响合同所定目的之达成,被拖方立约人有权解除合同;如被拖方立约人不行使该权利,救助行为终止后,承拖方立约人应立即重新拖航。如因不可归责一方之原因而不能将被拖物拖至约定之目的地,承拖方立约人应在可能范围内,将被拖物拖至最接近目的地之安全港口或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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