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之保险之赔偿计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40页(553字)

在全损之情况下,应付之赔偿额为保险单所载保险标的物之价值,如无记载,则按上条规定计算之价值。

在其他情况下,如属船舶保险,按下列规定作出赔偿计算,但另有明示约定者除外:①如船舶已修理,被保险人有权收取合理修理费用,计算时须减除商业习惯所定之扣减额;②如船舶仅作局部修理,被保险人有权就该修理收取以同样方法计算之合理费用,并获得因毁损未修理而导致在市价上之合理贬值之赔偿,但总金额不得超过以同样方法计算之修理全部毁损之费用;③如船舶尚未修理,被保险人有权就尚未修理之毁损导致在市价上之合理贬值获得赔偿,但有关费用不得超过以同样方法计算之修理毁损之费用。

在其他情况下,如属货物或其他动产保险,按下列规定作出赔偿计算,但另有明示约定者除外:①如货物或其他动产中之一部分完全灭失,按保险标的物之灭失部分之价值与其总价值之比例计算;②如全部或部分货物或其他动产在目的地交付时已受毁损,按保险标的物在完好状态下之总价值与其毁损后之总价值所确立之比例计算;③如将毁损之货物或其他动产重新包装或修复,被保险人有权收取进行此等工作之合理费用,但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物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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