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之义务
书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41页(353字)
被保险人有义务:①支付约定之保险费,此项费用应于交付保险单时支付;②保证海上航行之合法性,以及在其能控制之范围内保证航行合法地进行,如属不法海上航行,保险合同无效;如因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之过失而导致海上航行不法地进行,则保险合同不产生效力;③自知悉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期间内,将意外事故通知保险人或获授权订立合同之代理人;④积极与船舶经营人、船长及其他船员、海上航行之其他参与人合作,以避免或减少损害;⑤如属货物或其他动产之保险,因确实不能继续航行前须更换船舶时,通知保险人。
如被保险人过失不履行通知或合作之义务,须对由此而生之损害承担责任;被保险人仅于故意作出上述行为时,才丧失获得保险人赔偿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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