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违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544页(441字)

所谓轻微违反,指的是单纯违反或不遵守法律或规章之预防性规定的不法行为。

对过失性的轻微违反亦须给予处罚。给予轻微违反的处罚不得超过6个月徒刑。

称为轻微违反的不法事实,如可处以最高限度超逾6个月之徒刑者,则视为犯罪。

轻微违反如被处罚金时,不可转换为监禁。如属行为人表明可将罚金转换为监禁的情况,而不自愿缴纳或在强制下仍不缴纳罚金,且未依有关规定以劳动代替罚金时,可将行为人监禁。监禁期间最低为6日,最高为1年。

如一事实同时构成犯罪及轻微违反,则以犯罪处罚行为人,但不影响施以对轻微违反所规定的附加制裁。这种行为称为“违法行为之竞合”。

刑法典关于累犯及延长刑罚的规定,不适用于轻微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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