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理论概念的实验室:客体和主体的重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自然科学总论 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科学技术论手册》第112页(2457字)
实验室是一个场所,在这里,对方法论和组织社会学的孤立考察都消解在文化实践中了。文化实践既不是方法论的也不是社会组织性的,而是某种需要概念化的、包含了一些未曾被科学的社会研究所明确地注意到的活动及其条件。实验室概念的意义不仅在于它开启了这个研究领域并为此提供了文化框架。它还在于,在我们对科学的理解中,实验室本身已经变成了一个理论概念。从这一视角看,实验室本身就是科学发展的重要的代理者。在相关的研究中,实验室是诸多可以表明科学“成功”的机制和过程存在的场所。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机制和过程是日常性的、非方法论的。它们与特定的程序性的科学逻辑,与合理性或者通常所谓的“有效性”并无多大干系。用梅洛—庞蒂的话说,这些机制和过程的特点是一种“自我—他人—物”的体系的重构(re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of“self-others-things”),一种经验得以在科学中构成的“现象场”(phenomenal field)的重构。(1)这些重构的结果使社会秩序和自然秩序以及行动者和环境之间的对称关系结构发生了变化。当然,这一变化只是暂时的,只发生在实验室内部。但是,它似乎为科学带来了知识上的利润。
“自我—他人—物”的体系的重构是什么意思呢?这一重构是如何发生的呢?在梅洛—庞蒂看来,“自我—他人—物”的体系并不是一个独立于行动者或者独立于内在的主观观念世界的客观世界,而是一个行动者所经验到的,或相关于行动者的世界。实验室研究表明,实验室是改变相关于行动者的世界的途径,改变的方式是允许科学家运用自身的人性限制和社会文化限制。实验室是一个“强化了的”环境,它“改进”了自然的秩序,从而使处于社会秩序中的日常生活(2)能够经验到它。这种“改进”是如何发生的呢?实验室研究表明,它依赖于自然对象的可塑性(malleability)。实验室所运用的是这样一种现象,即对象并非是那些“事实上就是如此”的固定的实体。事实上,实验室很少采用那些存在于自然界的对象。相反,实验室所采用的是对象的图像,或者是它们的视觉、听觉或者电子等效果,或者是它们的某些成分、精华或“纯化”了的形态。让我们考察一下农业科学和作物科学向生物技术的变迁,布什、莱西、伯克哈特和莱西[1991]把它描述为一个替代的过程。田野中成片的作物向实验室细胞培养的转变缩短并加速了观察的过程。细胞在培养瓶中的生长显然比成片的作物在田野中的生长要快。此外,这些过程也独立于季节和天气的变化。于是乎,自然秩序的时间尺度便臣服于社会秩序的时间尺度——它们主要受制于研究的组织与技术。天文学给出另一个案例:经历了从图像技术到数字化再到计算机网络的转变之后[林奇,1991;史密斯和塔塔雷维茨,1985],天文学已经变成了一门实验室科学,尽管不是实验科学。
实验室科学至少无需考虑自然对象的下述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它不必考虑对象事实上是什么,正如前文所证明的那样,它可以替换掉那些缺乏文字性或情境性的对象;第二,它不必考虑自然对象在何处——处于自然环境中的对象,实验室科学可以把对象带回“家”,并在实验室中“以自己的方式”来操作它们;第三,实验室科学不必考虑事件何时发生;它无需等待事件出现的自然周期,为了持续的研究活动,它可以使这些事件经常出现。实验室探讨的是被“带回家中”的自然过程;“被带回家”的过程只受制于社会秩序的地方性条件。实验室的力量(当然还包括它所受的限制)恰恰在于它拒斥独立于实验室的自然,在于它使自然对象得到“驯化”。实验室使自然条件受“社会审查”,并从新的情境中获取知识财产。
但是,实验室不仅“改进”了自然秩序,同时也“提升”了社会秩序——实验室的研究文献通常忽视了这一点。传统上,人们总是把社会认定为是外在于科学的东西,社会因素之所以与科学有关仅仅是为了用来解释科学为何出现错误的结论[布鲁尔,1976,第14页]。实验室研究以及新的科学社会学的研究进路消除了这种不对称性——发现诉诸于社会因素很容易解释诸多知识的生产过程,并强调科学中对象的生产与社会秩序之间有着难解难分的关系。然而,我的观点则略有区别:我认为,重构模型也可以延伸到社会秩序中。如果我们把实验室看做是一个在给定的时间和场所中,创造性地重构出相对行动者而言是“可行的”对象,从而“聚合”了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过程,那么我们也必定会注意到,实验室是如何配置出“被重构的”、相对于对象而言是“可行的”[适宜的]科学家的。在实验室中,需要强调的不是始终伴随着这些对象的“科学家”,而是那些通过各种方式强化了的,例如与一种特定的自我—他人—物的呈现秩序,与一种特定的关于现象场的“常人方法论”相“适应”的行动者。面对一系列行为的可能性,不仅是对象,甚至科学家自身都是可塑的。此外,这些科学家是否还是独立于实验室中其他对象的稳定的个体,就说不准了。他们的某些确定的特征也许可以为对象所共享;他们也许可以被理解为是对象和机器的“附属物”;但是作为单个的玩家,他们或许会“消失”在与实验室中的对象相匹配的知识集体中。一方面,在实验室中,科学家是从事探索的“手段”;他们是某一领域的研究策略中的一部分,是知识的生产中的一种技术装置。但是,另一方面,他们又是被纳入当下活动的结构中的人力资源,并与其他资源相结合塑造出新的对象和行动者。(3)拉图尔最近要求我们,不仅要思考科学家如何解释自然,而且还要思考他们是如何把共同地解释社会作为其事业的一部分的,例如,把社会纳入到他们研究的产品之中[1988],并对社会行动者的性质、本体论和限制做出界定[1989]。实验室研究表明了,“建构者”本人是如何作为特定实践形式的产物,而不是作为特定行动者的政治策略的结果被重构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