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估价方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55页(638字)
WTO《海关估价协议》规定了6种海关商品估价方法,海关在使用这些方法时,应严格遵守下列顺序:只有当按照第一种方法无法有效地作出估价时,方可使用第二种方法,其后几种亦是如此(顺序遵守的规定也有一个例外,即当进口商提出要求时,可以颠倒第四种和第五种方法的顺序)。
(1)交易价值。是指商品出口至进口国时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格(常指发票上的价格),但需经一些具体调整。
(2)相同商品的交易价值。是指海关估价依据当时相同商品在相同或大致相同的时间出口到同一进口国的交易价值予以确定。
(3)相似商品的交易价值。是指海关估价依据当时相似商品在相同或大致相同的时间出口到同一进口国的交易价值予以确定。
(4)扣除法。是指进口商品在进口国加工后用于出售实现的价格,扣除进一步加工的增值部分。这种变化形式仅在进口商的请求之下方能使用。
(5)估算价值。是指海关在估价时,包括了生产成本及某些其他规定的额外费用,如利润和一般费用的总和。
(6)顺序类推法。是指通过采用与本协议的原则或关贸总协定第7条相符的合理方法,在进口国可得到信息的基础上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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