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的方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91页(479字)
《服务贸易总协定》确定了国际服务贸易的四种方式,即:
(1)过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即从一成员的国境向另一成员国境提供服务。在这种方式里,没有人员、物品的流通,如电信、邮递、网络、金融等服务。
(2)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即在一成员的国境向另一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如旅游、教育服务等。
(3)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即在一成员允许另一成员的投资者在其境内建立服务性企业(包括合资、合作,通过这一企业提供服务。如开设银行、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等)。
(4)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Personnel),即由一成员的自然人在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常常是临时性的)。如医生、教师、教练员、运动员、艺术家在境外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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