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建设和地质资料数字化的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天文学、地球科学 地质出版社《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手册》第88页(1733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部信息中心:

为推进地质资料数字化,促进地质资料全社会共享,根据国土资源部“十五计划”,部决定开展成果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建设,继续开展地质图文资料数字化工作。现就上述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保障信息的共享,成果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软件、分阶段完成的原则。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2001年底完成部分A类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建设,2002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A类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建设,并为社会提供网上或单机查询服务;2002年12月底前完成所有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建设,并为社会提供网上查询服务。部已委托部信息中心开发数据库软件,并将于近期开展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技术培训。

二、关于地质图文资料数字化工作,部已在2000年以国土资发〔2000〕13号对此项工作做出初步部署,绝大多数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按计划完成各种比例尺的区调地质资料数字化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十五”计划,部计划在“十五”期间完成重要地质图文资料的数字化。为保障这一计划的落实,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本省(区、市)地质资料需求特点,继续开展重要矿产勘查资料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的数字化工作,力争于2003年底完成。2005年底完成所有重要地质资料数字化。

三、为保障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建设和地质图文资料数字化能按时、按质完成,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项目、经费等方面做出妥善安排,并将落实情况于2001年底前报部储量司。部将根据各省(区、市)项目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通过“数字国土工程”,由部信息中心以项目协作的方式给予经费补助,具体事宜可参照国土资发〔2000〕13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地质资料电子目录着录格式规定(试行)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地质资料电子目录着录格式规定(试行)

为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扩大地质资料使用范围和信息渠道,建立全国可交流的地质资料电子目录系统,现对地质资料电子目录着录格式及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着录成果地质资料和原始地质资料(原本档案和资料)案卷级(报告级)电子目录时应当遵守《地质资料档案着录细则》(DA/T23—2000)。

二、地质资料电子目录数据库及软件系统应包含下列规定的基本着录项目:

题名、档号、电子文档号、档案馆代号(名称)、资料类别(代码)、地质工作程度(代码)、矿产名称(代码)、行政区划代码(名称)、形成(提交)单位、编着者、批准机构、类型、语种、密级、保管期限、保护期、原本保存单位及地点、实物保存单位及地点、形成(提交)时间、起止日期、批准时间、汇交时间、地理坐标、主题词或关键词、内容提要。

三、向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机关报送地质资料电子目录数据,应包含《地质资料电子目录主结构表》(见附表)中各数据项,各数据项的数据特征应符合附表的要求。

附表:1.地质资料电子目录主结构表

2.成果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着录表

附表1

地质资料电子目录主结构表

附表2

成果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着录表(一)

成果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着录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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