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88页(848字)

规范火灾预防、火灾抢救和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法规,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公布,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共7章32条。第一章总则,规定立法目的、工作方针和主管机关。规定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公安机关协助。第二章火灾预防,规定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同时规划和建设消防站、消防供水等公共消防设施;农村房屋建设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有关部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森林、草原防火期间,禁止在林区、草原野外用火。生产使用易燃危险品的单位、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共场所,必须建立严格的消防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第三章消防组织,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消防组织,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开支。第四章火灾扑救,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火警的时候,都应当迅速准确地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火场的扑救工作,由消防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需要调动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组织协同灭火。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场的时候,其他车辆、船舶和人员必须避让。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第五章消防监督,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监督机构,负责消防监督工作,各级消防监督机构有权对各部门、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措施。第六章奖励和处罚,规定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违反该《条例》规定,造成火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或者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授权公安部制定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的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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