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85页(545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修改宪法的临时机构。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讨论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由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修改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1978年宪法),提出宪法修改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再由宪法修改委员会根据讨论意见修改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大会通过了中共中央提出的宪法修改委员会名单,叶剑英为宪法修改委员会主任委员,宋庆龄、彭真为副主任委员,委员共103人。1982年2月宪法修改委员会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宪法修改委员会于1982年4月讨论并通过了宪法修改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这一草案,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根据全民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宪法修改委员会对宪法修改草案又作了一些修改,提交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彭真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1982年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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