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4页(384字)

在德国各级行政法院中任职的,其独立地位受到德国基本法和其他专门法律保障的专业法官和非专业法官。德国《基本法》第97条规定:法官独立行使职权,只服从法律,被任命在特定职位的终身制法官,除非依据法律规定的理由和形式,通过司法决定,不受免职或永久地和暂时地停止职务的处分。第98条规定:法官的地位由特别法规定,弹劾法官的最后决定取决于联邦宪法法院。1972年的《德国法官法》(German Law on Judges)重申了关于法官独立地位的规定,并对法官的任命、职责、调动、免职、监督等作了具体规定。1960年的《行政法院法》(Law on Administrative Court)则对行政法院法官的职务作了专门规定。这些法律规定在原则上既适用于专业法官也适用于非专业法官。但对这两类法官的具体制度却存在着重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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