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小反刍兽疫证明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38页(298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2.1.5.4条规定,当从无小反刍兽疫国家进口家养小反刍动物时,各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1)装运之日起无小反刍兽疫临床症状;(2)自出生或至少过去21天内一直饲养在无小反刍兽疫国家。第2.1.5.5条规定,当从无小反刍兽疫国家进口野生反刍动物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1)装运之日起无小反刍兽疫临床症状;(2)来自无小反刍兽疫国家;并且,如果该原产地国与某一被认为小反刍兽疫感染国家具有共同边界;(3)装运前置检疫站隔离观察21天。
上一篇:国际小反刍兽疫进口禁则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