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3页(1341字)

我国“文化大革命”中出现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在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予以肯定,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继续予以肯定。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966年发生的“文化大革命”,使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破坏。从1967年1月开始,经依法选举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陆续被“临时权力机构”——革命委员会取代。至1968年9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成立了革命委员会,作为临时权力机构。

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革命委员会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1975年宪法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并报上级国家机关审查批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1975年宪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在本地区内,保证法律、法令的执行,领导地方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审查和批准地方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维护革命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继续肯定革命委员会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但是,同1975年宪法的规定有较大的区别。第一,1975年宪法规定革命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而1978年宪法规定革命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第二,1975年宪法规定革命委员会行使的职权同人民代表大会相同;1978年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规定了不同的职权,人民代表大会规划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审查和批准地方的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革命委员会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工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决议、命令并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978年宪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革命委员会及其所属机关提出质询,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第三,1975年宪法规定,革命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后,须报上级国家机关审查批准;1978年宪法规定,革命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没有报上级国家机关审查批准的规定。第四,1975年宪法规定地区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1978年宪法未规定地区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而是规定省革命委员会可以按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并通过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各地根据修改后的宪法和法律将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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