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区林权固定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42页(413字)

1953年1月,中南军政委员会发布《关于固定林权及木材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应依照下列原则迅速确定林权:(1)中贫雇农自有及富农自耕的山林应一律保证其所有权,不得受任何侵犯,如被没收的应予退还。(2)富农佃耕及地主自己雇工经营的经济作物山,如茶山、木梓山、竹子山、桐油山、果子山等,原则上应允许其继续经营,以利生产。(3)应没收的地主山林及公有山林,除人烟稀少距离村庄很远的大森林、大荒山收归国有,由县政府指定专人或乡村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外,其余一概分配给当地居山农民,即靠近山边的农民个人私有或村公有。(4)凡农民自有或分配给农民私有及村公有的山林,省人民政府应发给山林执照,确保其完整所有权。所有人对山林的培植、改造、木材及其他山林产品的采伐、使用、出卖、赠送等有完全自主权,各级人民政府与林业管理机关无权干涉。过去由各地林业管理机关掌握的采伐批准权,应立即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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