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85页(923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国籍和公民身份证件。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是中国1997年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的重要体现,是从法律上保障香港居民的出入境自由的重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4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上述护照……前往各国和各地区有效,并载明持有人有返回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利”。第155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各国或各地区缔结互免签证协议。”这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既坚持了国家的统一和主权,又采取了从香港实际出发的灵活性。这种护照说明持有者的中国国籍和公民的身份,因此持有者享有中国的外交保护,这方面与内地所签发的中国公民护照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相同的,另一方面这种护照是专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护照的持有者有返回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利。对于原有的由英国政府在香港签发的旅行证件,中国政府从香港的实际出发,考虑到香港中国同胞的方便和需要,在中英联合声明签订时给英方的备忘录中指出:“考虑到香港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自1997年7月1日起,允许原被称为‘英国属土公民’的香港中国公民使用由联合王国政府签发的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和地区旅行。上述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其持有上述英国旅行证件而享受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同时英国政府也给中国政府一个备忘录,声明在香港的英国属土公民1997年7月1日后“可继续使用联合王国政府签发的护照,而不赋予在联合王国的居留权”。这就妥善地解决了英国属土公民护照问题。但是,1989年12月20日英国政府单方面宣布决定给予5万户(计22.5万人)香港居民以包括在联合王国居留权在内的完全英国公民地位。这与英方上述备忘录极不相符,违背了它在自己的备忘录中所写下的庄严承诺。我国外交部发言人严肃指出了英方的错误做法,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后果,中方保留对此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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