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地质资料清理、保护工作的函
出处:按学科分类—天文学、地球科学 地质出版社《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手册》第191页(1857字)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股份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陕西省延长油矿管理局,有关地质勘查主管单位: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决定对成果地质资料开展清理、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汇交单位保管的成果地质资料目录清理
各系统的汇交单位应对本单位保管的成果地质资料进行清理,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成果地质资料目录登记表或录入目录数据库,并于2002年10月31日前报国土资源部或所在的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二、汇交人欠交地质资料的清查、补交
凡《条例》实施前应当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而没有汇交的地质资料均列入本次清查、补交的范围。重点是1988年《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发布实施以来未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1988年以前未汇交的公益性成果地质资料和国家出资探明未开发矿产地成果地质资料。
本次清查工作采取汇交单位自查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汇交单位应按有关汇交规定,对上述范围的地质资料进行自查,于2002年11月底前将自查结果报国土资源部或所在地的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历年来批准(登记、发证)的地质工作项目情况,对各汇交单位上报的自查结果进行核查,确定各单位应补交的地质资料。
公益性地质资料应在2002年底前补交; 国家出资已探明未开发矿产地的地质资料应在2003年6月底前补交;其他地质资料应在2003年底前补交。
三、汇交地质资料的保护
各汇交单位对已汇交或补交的矿产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海洋地质等普查、详查、勘探地质报告,可以在2002年11月底前到国土资源部或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保护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按公开资料处理。但上述地质资料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保护登记:
1.已开发利用的矿产(含地下水)勘查报告;
2.汇交单位已自行公开的地质资料。
《条例》实施后补交的地质资料的保护,在补交时登记。
四、地质资料清理、保护工作的组织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系统的特定矿种及其相关地质资料的清理、保护工作, 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各有关公司(局)开展。上述系统的其他地质资料、其他系统的地质资料的清理、保护工作由汇交单位所在地的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
五、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清理、保护成果按数据库形式上报。数据库结构及填报要求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发。
希望各公司(局)、有关地质勘查主管单位积极配合本次地质资料清理、保护工作,并将本函精神转发所属各汇交单位。
附件:1.成果地质资料目录登记表
2.欠交成果地质资料登记表
3.成果地质资料保护登记表
二〇〇二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1
成果地质资料目录登记表
附件2
欠交成果地质资料登记表
附件3
成果地质资料保护登记表
注:“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以及各种基金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