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质资料补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天文学、地球科学 地质出版社《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手册》第203页(1530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国土资源部在全国开展了欠交地质资料的清理工作。 目前欠交地质资料的清理工作已基本结束,补交工作将全面展开。为做好欠交地质资料的补交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条例》实施前,应汇交而没有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汇交人必须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结果补交。

二、欠交的地质资料按下列规定补交:

(一) 已形成成果地质资料的,按《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复制补交。

(二) 已开展了地质工作但未编写成果地质资料的,按下列办法补交:

1.属于公益性地质工作的,汇交人应编制成果地质资料并复制补交。

2.前项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 已形成完整原始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应编制成果地质资料并复制补交; 因客观原因无法编制成果地质资料的,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按《实施办法》规定补交原始地质资料的复制(印)件。

3.地质工作中途停止、只开展少量地质工作或勘查登记后未开展地质工作,没有形成有价值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可向负责接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说明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审查核实后可免于补交。

三、欠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是(原)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因各种原因发生变动的,按下列原则确定汇交人:

(一)数个单位合资或合作项目欠交的地质资料,凡在合同或协议书中已有约定汇交义务人的,从其约定确定汇交人;在合同或协议书中未约定汇交义务人的,牵头单位是汇交人; 中央和地方拼盘项目,承担该项目的单位为汇交人; 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中方合作单位是汇交人,其他合作方负有汇交连带责任。

(二)单位改制、转产前欠交的地质资料,改制、转产后接收地质资料的单位是汇交人。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并组成新单位的,各组成单位原欠交的地质资料,新组建的单位是汇交人。

(四)一个单位分解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保管欠交地质资料的单位是汇交人;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欠交地质资料原本档案保管单位是汇交人。

(五) 已经以有偿使用形式将地质资料全部提供给第三方的,该第三方是汇交人。

四、欠交的成果地质资料按照《关于开展地质资料清理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 63号)规定的期限补交。补交份数、格式及质量要求按《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补交地质资料的保护按照《关于做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2〕172号)和国土资厅发〔2002〕 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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