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55页(327字)

我国各级公安机关中,承担公安工作领导职责的行政官员。公安机关负责人包括公安部部长、副部长、部长助理,公安厅(局)长、副厅(局)长,公安局长、副局长,公安分局局长、副局长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第108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负责人除承担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领导职责外,还对立案、侦查活动负领导责任。如果公安机关负责人以侦查人员的身份参与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活动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人员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安机关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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