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1988年牧工商公司联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53页(265字)

1988年4月4日国家农牧渔业部发布《中国牧工商联合总公司联营暂行办法》。目的是推动畜牧业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不断增加畜产品供应和出口创汇,促进畜牧业商品经济的发展。暂行办法由总则、联营形式、联营项目的审批程序、联营企业的收益分配、联营企业合同与章程、联营企业的管理、附则等7章组成,共38条。根据第1章总则规定,中国牧工商联合总公司为联营一方,该公司是农牧渔业部所属的畜牧业全民所有制联合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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