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95页(931字)

按照通说,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民事案件(包括经济案件、海事和海商案件,下同)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关系,即“活动和关系说”。有的学者持“程序制度说”,认为通说从动态和形式上揭示了民事诉讼的含义,具有其合理性,但是,不论法院的活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活动,还是他们在活动中所发生的关系,都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度来进行和发生的,是履行一定程序的活动,是在一定制度下发生的关系。诉讼是运用一定的程序制度解决纠纷,诉讼中当事人与法院的关系是请求司法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因此,民事诉讼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的程序制度。此外,还有“官司说”,即民事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行为说”,即民事诉讼是当事人诉讼行为和人民法院审判行为的综合。

民事诉讼的发生及其根据 正常的民事关系受到破坏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诉诸法院司法解决,是民事诉讼发生的原因。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权和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民事诉权是民事诉讼的根据。发生民事纠纷不诉诸法院解决,不发生民事诉讼;虽将纠纷诉诸法院解决,但不享有诉权,民事诉讼就没有根据。

民事诉讼的内容及其特点 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通过履行法定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是民事诉讼内容的表现形式。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之争和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判断,是民事诉讼内容的实质。民事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特点,一是诉讼标的的特定性,即只能是民事法律关系;二是当事人处分行为的重要性,即当事人对诉讼的开始、进行、终了起着重要作用;三是法院客观公正审判行为的协调性,即法院可依法充分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民事诉讼的功能 以科学和系列的诉讼机制,调整被破坏和扭曲的正常的民事关系;在贯彻和维护民事法律制度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并增强社会的诉讼意识;通过保障合法、制裁违法,消除社会冲突和矛盾,平衡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稳定和发展正常的民事关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