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页(831字)

澳门地区的反贪污及反行政违法性的独立调查机构。全称是“澳门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公署”。1990年7月17日,澳门立法会通过了《反贪污暨行政申诉高级专员公署法案》。该法案规定:①高级专员公署的职能是调查有充分理由怀疑涉嫌贪污或欺诈、侵害公共财产、滥用公职权力或任何损害公共利益等行为的有关事实的迹象或报道,并对上述罪行进行起诉,但不直接影响基本权利、也不抵制法律赋予其他机构的权力;并维护人的权利、自由、保障和合法利益,通过非正式手段确保公共行政机关的公正、守法和有效性。②该署的调查对象包括澳门总督、立法会主席、各政务司、立法会全体议员、咨询会全体委员、本地区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公众权益的法人等等。③该署可以向总督和立法会建议审议影响人的权利、自由、保障或合法权益的违宪或不符合准则的非法行为;建议采取立法措施改善机关的运作和遵守行政活动的合法性,特别是消除对贪污、不适当或在道德上受谴责等行为的有利因素方面等等。④凡对抗高级专员公署执行职务者,除负民事或纪律责任外,还要受相当于加重但不以犯罪论的处分。

高级专员公署是一个独立的部门,其职位主要设置:高级专员、助理专员、秘书长、秘书、顾问和协调员、专家、技术辅助部门主任、部门主任助理、高级技术员等等。专员公署于1992年正式运作,目的是为了扑灭贪污,打击行政违法,提倡廉洁的风气,令政府能更有效地运作。它是一个独立的公共机关,不受任何命令或指示约束,亦不受任何团体或政府的影响,仅按法律规定办事。公署有治标、治本、根除三管齐下的工作方式。

反贪专员公署的刑事侦查范围所涉类别主要有:滥用信用、滥用职权、恐吓、协助偷渡及非法工作、诈骗、走私、行贿及受贿、提供假证明、伪造文件、伤害他人身体、公务上之侵占、包庇非法赌博及放债利、财富与官职收人不相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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