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27页(581字)

又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司法人员所作的陈述。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2条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以及检举他人犯罪的陈述;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犯有罪行,或者在承认犯罪的同时说明自己的犯罪情节较轻或指出应当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申辩和解释。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是否犯罪以及如何实施犯罪最清楚,因此,他的供述和辩解对查明案情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又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追诉的对象,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其陈述虚假的可能性较大。《刑事诉讼法》对如何收集和运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作了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方法获得。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证据、口供都要经过查对。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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