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93页(2331字)

行使审判权的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就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并就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断的结论性意见。判决行为是法院最主要的裁判行为,是法院以国家赋予的审判权为基础所进行的行为。在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运用法律作出认定和结论,形成判决。这种判决结论是一种强制性结论,它对当事人、社会和作出判决的法院都会产生相应的拘束力(见判决的效力),因而判决具有权威性和相对稳定性;同时,判决是在法院对案件进行一系列审理活动的基础上,就案件的实质性问题作出的结论性意见,是法院的审理活动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所追求的终局结果,因而判决又是法院结案的一种主要方式。从不同的角度和标准,对判决进行分类,可将判决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诉讼事件判决和非诉讼事伴判决 根据判决所解决的问题的不同,可分为诉讼事件判决和非讼事件判决。诉讼事件判决是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确认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而作出的判决;非诉讼事件判决是为确认申请人请求认定的法律事实而作出的判决。依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所形成的判决就是诉讼事件判决,依照特别程序,所作出的判决,如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等均为非诉讼事件判决。

确认判决、变更判决和给付判决 根据判决的内容划分,可分为确认判决、变更判决和给付判决。确认判决是对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确认或对当事人提出的某种事实状态作出确认的判决。如诉讼案件中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判决,非诉讼事件中确认财产无主的判决。变更判决是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作出变更或消灭的判决,如离婚判决。给付判决是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并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判决。义务人如果不履行判决所认定的义务,给付判决可成为执行根据。

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 根据当事人出庭参加审理的情况,判决可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对席判决是在双方当事人都出席法庭审理、参加法庭辩论的情况下,法院根据通过辩论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而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是在一方当事人未参加法庭审理,进行辩论的情况下,作出的认定未到场的一方当事人败诉的判决(见缺席判决)。

舍弃判决和认诺判决 根据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情况,可分为舍弃判决和认诺判决。舍弃判决是法院基于原告(或反诉原告)在言辞辩论中舍弃诉讼的请求,而认定其败诉的判决,原告舍弃诉讼即原告认为自己的请求没有理由。认诺判决是法院根据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认诺而作出的认定被告败诉的判决,被告认诺即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由。舍弃和认诺都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示。因此舍弃判决和认诺判决是案件的实体判决,与案件的确定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在德国、日本的民事诉讼法中对此都有较详细的规定。

一部判决和全部判决 根据判决是终结诉讼的一部分还是全部,可分为一部判决和全部判决。全部判决是案件全部审理完毕后,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所有争议依法作出的判决。一部判决又称部分判决,是法院就与案件的部分争议有关的事实查清后,就部分事实加以认定,并适用法律作出的判决。一部判决通常适用于当事人提出多项诉讼请求或涉及几个诉的合并的案件,判决的部分事实应具有相对独立性。部分判决是终局性判决。但部分判决作出后,案件的审理并没有全部结束,而全部判决作出后即意味着案件审理程序结束。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此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中间判决和终局判决 根据作出判决的时间不同,可分为中间判决和终局判决。中间判决是诉讼进行中,法院就有关本案各种独立攻击或防御方法或诉讼程序上发生的争点(见中间争点),作为终局判决的预备,预先作出断定的判决。终局判决是法院经过法庭调查、辩论依次完成诉讼程序各个阶段任务后,对案件事实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的判断。终局判决作出后,诉讼程序即告结束,而中间判决作出后,诉讼程序并不因此而结束。是否为中间判决,由法院依职权决定,当事人无权申请。中间判决作出后,对作出该判决的法院有拘束力,在为终局判决时,必须以中间判决为基础。中间判决对当事人有一定的拘束力,即当事人不得就已经中间判决确定的事项,在同一诉讼中再行提出攻击或防御方法,但当事人可以以中间判决所判断之攻击或防御方法为诉讼标的另行起诉。并且对于中间判决不能独立上诉,只能随其后的终局判决一并声明不服,接受上诉法院的审判。在德国、日本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允许作出中间判决,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中间判决的规定。

生效判决和未生效判决 根据判决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生效判决和未生效判决。生效判决又称确定判决,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当事人、社会和法院都具有拘束力。未生效判决又称不确定判决,是判决内容已经确定但还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生效判决包括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当事人不上诉的判决及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以及依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上诉且上诉期未满的一审判决都是未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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