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17页(807字)

债务人无法以其清偿能力对全部债权人清偿债务,依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法院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依一定程序在全部债权人中进行公平分配的法律制度。破产制度的性质,学理上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破产制度属诉讼制度,其论据是:债权人申请破产宣告,相当于诉讼上的申请财产保全,申请破产的目的,与诉讼请求的目的是类似的。第二种观点认为破产制度是非讼制度,其论据是:破产申请是由债权人或债务人以申请人的身份提出;破产程序中由债权人会议来讨论决定债权债务关系如何处理;在破产程序中有有关的破产管理人参加,上述这些特点都反映出破产制度与诉讼制度不同,而与非讼制度类似。第三种观点认为破产制度既非诉讼制度,也非非诉讼制度,而是一种特殊的程序制度,其论据是:破产制度既有类似诉讼制度的地方,也有类似非讼制度的地方,而且还有一些既不同于诉讼制度也不同于非讼制度的特点。

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各国立法例上表现不同:采商人破产主义的国家,如法国、比利时、意大利等,破产制度是在商法典中设立,破产只对商人适用,而不具商人身份的民事主体不适用破产制度;采一般破产主义的国家,如德国、英国,破产制度适用于一般的人,而不仅仅限于商人,立法上也以独立的法典形式来表现。在中国,依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破产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以及其他具有法人身份的单位,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不适用破产制度。

破产制度由破产申请、破产和解、破产宣告、破产清偿等一系列具体的程序制度构成。破产的功能主要有: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使债务人的资产公平地在全体债权人中进行分配,保证债权清偿的公正性,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在最大限度内得到满足,赋予债务人在经济上重新再起的机会,防止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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