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58页(306字)

中国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的情况,可以在所辖区域内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它的判决和裁定以基层人民法院的名义作出。人民法庭一般设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庭长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从本院审判员中选择,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法庭的主要任务是,审理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般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自诉案件、简易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简易的行政案件;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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