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国家自然公园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52页(345字)

苏联国家计划委员会和科学技术委员会于1981年4月27日批准并发布《国家自然公园示范条例》。条例规定:(1)在国家自然公园范围内,禁止从事与国家自然公园的活动不相容的各种活动;(2)禁止建设和经营经济项目和住宅;(3)禁止进行地质勘测和开采矿产资源:(4)禁止对森林进行主采、采集植物、进行放牧、狩猎和商业性捕、捕杀动物、破坏动植物的生存条件、收集标本等;(5)国家自然公园归自然保护机关主管;(6)有关主管自然保护机关应为每个国家自然公园制定条例,设置管理委员会,任命公园的主任;(7)国家自然公园主任,在一长制和合议制相结合的原则下,对公园全部工作负责。(8)国家自然公园保护工作,由以公园主任为首的专门保护检查机构及其检查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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