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外长七封外交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3页(2242字)
1990年1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临近最后定案。在经过起草委员会第9次全体会议的讨论、修改后,基本法将提交给当年4月召开的7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当时,人们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基本法所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架构问题上。众所周知,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是民主的、开放的,有着很高的透明度。中国政府一再表示,愿意听取香港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向英方说明,虽然起草基本法是中国的内政,但愿意听取英方通过外交渠道向中方表达他们的意见,只要是合理的、有利于香港平稳过渡的意见,起草委员会都将认真考虑、吸收。中英外长的7封外交信件,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
香港总督彭定康在1992年10月7日公布的施政报告中,在“宪制方案”部分对香港的现行政治体制单方面作出重大的改变,违反了中英联合声明的精神,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也背离了中英双方通过外交渠道磋商所达成的谅解。为使外界了解中英双方就香港政治体制发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衔接达成谅解的情况,有关主管部门于1992年10月28日公布了中英双方就此问题磋商的7份外交信件,以便公众了解事实真相。
这七封外交信件是:《英国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道格拉斯·赫德阁下致外交部长钱其琛阁下的书面信息》、《钱其琛外长就香港立法机构直选问题答复英外交大臣赫德的信息》、《英大使转交英外交大臣赫德致钱外长信息》、《钱外长就香港政制问题回答英外交大臣一月三十一日的信息》、《唐纳德大使就香港政制问题转达英方的新信息》、《陈滋英向唐纳德大使转达中方对英方二月六日信息的答复》、《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道格拉斯·赫德阁下给钱其琛阁下的信息》。这7份文件涉及中英双方关于香港政制问题的两点争论。
1.关于直接选举议席的数目
1990年1月,中英双方就香港立法局直选议席的数目开始以交换书面信息的方式进行磋商。英方坚持1991年立法局的直选议席不能低于18席,并要求199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直选议席为24席。中方基于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达成的共识,即香港的民主发展应符合循序渐进的原则,提出1997年立法局的直选议席数目为20席,1999年为24席,2003年达到立法会全部议席的一半,即30席。同时,中国外长钱其琛于1月20日在给英国外交大臣赫德的书面信息中明确表示:“为了实现1997年前后政制上的衔接和政权转移的平稳过渡,中方愿意考虑英方把1991年立法局的直选议员从15名增至18名的想法。”
2月12日,英外交大臣赫德在给钱外长的书面信息的第三段写道:“我现在准备就以下文字同中国政府确认一项谅解。如果基本法最后文本中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中的直选席位在1997年为20席,在1999年为24席,在2003年为30席,英国政府准备于1991年实行直选时把直选席位限制在18席。”英方在向中方传递这一信息时还着重强调,外交大臣信息的第三段是对中方提议的明确答复。至此,中英双方就直选议席数目达成了谅解。
因此,英方于1992年所说的“中英两国对于1995年直选议席数目并没有任何协议或谅解”是不符合事实的。诚然,英方也表示希望在1991年选举后中方能考虑适当增加直选的议席,但是单方面的希望并不能否定双方的谅解。
2.关于选举委员会的组成
在就直选议席数目磋商的同时,关于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是中英双方磋商的另一项内容。英方于2月6日向中方提交了三份文件,其中对选举委员会提出了五项原则和由四部分人(各占25%)组成的建议。2月8日中方在给英方的答复信息中明确表示,同意英方所提的五项原则,但对选举委员会组成的成份和比例,中方表示“只能按照基本法(草案)附件一第二项所规定的成份和比例,因为附件一在起草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已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2月12日英外交大臣赫德在给钱外长的书面信息中确认:“我原则同意你提出的成立选举委员会的安排。这一选举委员会可于1995年成立,这项安排的详细细节可由双方在适当时间进行讨论,同时,我希望你已同意的五项原则能在基本法中得到反映。”由此可见,英方是同意按基本法附件一第二项的规定组成1995年的选举委员会的。英方在递交上述信息时的说明中明确表示:双方在选举委员会问题上合作已无障碍,并感谢中方在这方面所作的努力。
综上所述,英方没有任何理由借故推翻英方已原则上同意的安排,即1995年选举委员会将按照基本法附件一的规定组成。至于这项安排的细节,英方同意将在适当的时候由中英双方进行讨论,也就是说英方无权单方面作决定。
中英外长七封外交信件清楚反映出在基本法即将定案之际,中方为着香港1997年的平稳过渡和长期的稳定繁荣,以极大的诚意争取同英方的合作,寻求中英双方的共识。这些文件也表明,中英之间确实就香港政制发展同基本法衔接的一些有关问题取得了谅解和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