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中英17轮会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2页(1950字)

从1993年4月起至11月止,中英两国政府就香港1994/1995年选举安排问题根据中英联合声明、与基本法衔接的原则以及中英已达成的有关协议和谅解举行了17轮会谈。

在整个会谈过程中,中方始终抱有诚意,并为最终达成总体协议作出了极大的努力。但由于英方缺乏诚意,置600万香港市民的长远利益于不顾,一直坚持对香港的稳定繁荣将造成极大损害的所谓“彭定康方案”,因而使谈判进展缓慢。为了打破僵局,使谈判取得突破,早在第4轮会谈中,中方就提出了先讨论解决选举时间比较紧迫的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选举安排问题的建议,被英方要“一揽子”解决为由而拒绝。为了推动会谈前进,钱其琛副总理兼外长于10月1日在纽约同英国外交大臣赫德会晤时,再次提出将区议会、两个市政局与立法局选举安排分开讨论解决的建议,这就是中方提出用“分拆”的办法,以“先易后难”的原则解决选举问题的本意,但又被英方拒绝。后来英方虽然同意将1994/1995年的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同1995年的立法局选举安排问题“分拆”处理,但又提出了“分拆”处理的三项先决条件,即在选民年龄、投票办法及委任议席三个问题上,中方必须同意英方的建议,企图在“分拆”问题上设置重重障碍。尽管如此,中方考虑到香港市民要求双方早日达成协议的普遍愿望,为解决“分拆”问题作出了最大的努力,并在第15轮会谈中首先提出“分拆”的具体谅解建议。

在最初讨论“分拆”问题时,中英双方分歧的焦点在是否保留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的委任议席上。英方坚持取消,而香港大多数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议员都强烈反对取消。中方考虑到港人的这一要求,并从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的实际运作看,认为保留委任议席有利于它们更好地履行其职责,可以补直接选举的不足,符合香港的实际,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中方主张保留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的现有的委任议席数目。由于英方坚持不让,中方作了一定的妥协,主张根据循序渐进的原则,在保留委任议席的比例上,可从现在约占全部议员的1/3多,减至约1/4。但英方仍然不同意。

在这种情况下,中方在第15轮会谈中进一步提出照顾双方立场、寻求妥协的双方都能接受的求同存异、各说各的解决办法。也就是说,英方在1997年前将不设立委任议席,而在1997年7月1日由特区政府增设委任议席,以实现大多数港人要求保留委任制的愿望。这样,在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选举涉及的选民年龄、投票办法以及取消委任制这三个问题上,中方实际上已满足了英方的要求,就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的选举达成协议根本就应该不存在什么问题了。

可是,英方后来又节外生枝,提出了新的要求,强调必须将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采取的“单议席单票制”的投票办法同时也用于1995年的立法局选举,并要求中方接受。中方认为,英方提出的这一要求是无理的。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的投票办法与立法局的投票办法没有规定必须采取同一个投票办法;立法局的选举于1995年9月进行,还有时间进行讨论,没有必要一定把立法局的投票办法硬塞到在讨论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的选举中一并解决,使问题复杂化。

彭定康强调立法局已通过了1995年立法局选举采用“单议席单票制”的动议,由于这个政治方面的原因,现阶段中英达成的谅解必须将此点包括进去。英方这个理由是荒谬的。

这就是中英双方讨论“分拆”处理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选举问题的主要经过。从中可以看出,“分拆”的问题几经周折之后,在近于达成一致谅解的情况下,终被英方以三级选举必须要用一个投票办法的无理要求而断送。第16轮谈判刚一结束,英方就向中方下了最后通牒:告知第17轮谈判是双方达成所谓“第一阶段”谅解的最后机会。在第17轮谈判中,不顾中方一再表示双方应继续进行谈判的愿望,英方单方面宣布终止了关于1994/1995年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选举问题的谈判;并于12月2日单方面采取立法行动,将所谓的政制方案提交香港立法局讨论,执意将立法局置于中英两国政府之上。这是英方蓄意破坏谈判采取的一个十分严重的步骤,意味着整个谈判的中断。

早在1993年4月初中英开始会谈时,中方已向英方声明,在中英会谈达成协议前,如英方将所谓的政制方案提交立法局讨论,将意味着谈判的中断,其责任不在中方。这一严重事态发展的责任完全在于英方,英方必须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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