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泊尔国有森林管理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39页(374字)

尼泊尔1993年《森林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森林中禁止的行为包括:(1)在丛林中耕地、挖坑、开垦荒地或者建造房屋。(2)放火或做任何可能引起火灾的事情。(3)把动物领到丛林中放牧。(4)擅自把森林中的产品运走、出售或分配。(5)砍伐树木、修剪枝叶、夺取或者毁坏树脂。(6)在砍伐、耕种或把树木带出森林时对森林的果实造成破坏。(7)在森林中禁止使用大鹅卵石、小鹅卵石、木炭、或石灰获得的产品。(8)运输森林产品应当符合许可中的规定。(9)不得向禁止出口的国家和地区出口森林产品。(10)破坏、转移、改变、森林的边界。(11)剪除、毁坏清除在苗圃中的植物。(12)在标志性的地区,偷窃或毁坏柱子、栅栏或其他标志。(13)仿造或改变、毁坏政府的标志牌。(14)猎杀野生动物。(15)其他毁坏森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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