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狩猎及动物保护协会委员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03页(413字)

《国际狩猎及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法规》第18条规定,委员会及工作组的人数及形式是由主席团决定的,他们的委员及组员是由对特别专项问题感兴趣的国际狩猎协会会员及合作者组成的。每一个委员会自行选举他们的主席及行政官员。委员会对特别的技术问题进行调查并推荐处理办法。没有行政总监的授权,任何委员会不得公开出版他们的工作报告。第19条规定,在全体大会期间,各委员会起草解决疑难问题的方案,并讨论为政府以及国际狩猎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制定的解决问题的推荐书,这些文件须由法律顾问审查,并提交全体大会,他们将成为国际狩猎协会政策的体现,并由行政总监递交给要求为他们设计方案的一方。如果不在全体大会期间,委员会召集会议,他们讨论方案书及推荐书,前者一般为即将召开的下届全体大会时提出,为此,由于时间紧迫,后者将由法律顾问将其制成正式的文件形式,再由主席团过目,由行政总监递交给所要求此推荐书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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