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木材运输检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69页(493字)

1990年11月1日,林业部发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共15条,主要规定:(1)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按森林法规定发给的木材运输证件。运输国家非统配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省内或出省木材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通知书。(2)运输木材的数量与木材运输证件记载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超过部分的木材。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或规格与运输证件记载全部或部分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符部分的木材。(3)使用伪造、倒卖、涂改木材运输证件的,收缴其运输证件,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并对货主处以相当于木材价款的10%-50%的罚款。(4)使用过期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能够提供木材合法来源证明的,限期补办木材运输证件后放行;逾期未提供运输证件和木材合法来源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5)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件的单位或个人,可处其所承运木材价款的30%以下的罚款。(6)违反规定运输木材又不能提供木材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检查站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先将所运输的木材予以扣留,发给扣留凭证,并通知货主或承运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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