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城市公园费用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78页(460字)
韩国《城市公园法》第4章费用中规定:(1)城市公园及公园设施的设置、管理和绿地的设置、管理所需费用,由其公园管理厅及绿地管理者所属的地方自治团体负担;取得许可的非公园管理厅者设置的城市公园及城市公园所需的设置、管理费用,由取得许可者承担。(2)公园管理厅等可向城市公园的入场者收取入场费,向公园设施的使用者收取使用费。(3)公园管理厅可向取得许可后而占用城市公园者征收占用费。(4)公园管理厅在由于非城市公园工程的其他工程或行为而需要实施了城市公园事业的场合,可让其工程费用的负担者负担其全部或部分费用。(5)有关城市公园的负担金、占用费、使用费及城市公园产生的其他收益,列入对其课税和征收的地方自治团体的收入。(6)市长及郡守对不缴纳负担金、占用费、使用费的情况,可依据地方税滞纳处分条例对其进行强制征收。(7)对公园管理厅实施城市公园事业所需费用,可按总统令的规定,由国库补助其全部或部分费用;对非行政厅实施公园事业所需费用,可由地方自治团体补助其全部或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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