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农业合作社组织规模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4页(510字)
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农业合作社组织规模、生产单位规模的设计和规范。科学、合理的规模设计,有利于资源的充分利用和最佳经济效益的取得。西方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法中,对组建农业合作社的规模下限均有规定。如法国《农业共同经营组合法》中鼓励发展生产联合,要求最低不少于3户,最高不超过10户。联邦德国法律规定,组建合作社最低社员户数为7户,每个合作社必须为市场提供规定的最低限度商品量。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法》规定,组建农业协同组合,必须有15人以上农民为发起人。韩国《农业协同组合法》规定:设立组合时,必须由区域内居住的20人以上的农民为发起人。意大利农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一般不少于9名社员。西班牙规定,谷物种植合作社土地规模不应少于150公顷。在发展中国家及原苏联及东欧国家,一般对合作社社员户数不作规定性限制。合作社法律中,规定以村为最基层的农业生产和核算单位。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各地农村组建了一批新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国家未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设置范围及规模作出统一规定,而由各地自行规定。有的省、市已在农业合作社法规中作出“村经济合作社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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