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农业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8页(752字)

瑞典战后为保护本国农业和保持农场及农民的经济收益,于20世纪50年代初颁布《关于农业合理化法》。该法规定,政府应把农产品价格维持在一定的范围内,当国际市场农产品价格低于本国农业生产费用时,可由国家对农户进行价格补贴,其中应采取措施加大对大中型农业企业的保护。该法还对实行农产品进口限制以及生产或出口的高额补贴作出规定。进入90年代后,瑞典加大农业政策调整,减少政府干预,强化市场导向。国家议会于1990年通过新的农业政策法律。规定新农业政策的主要目标是:经济合理地利用社会资源;确保各种消费品安全和谋求消费品价格的合理变化;保证在紧急情况下或战争情况下的国内食品供给;保护肥沃的类型多样的农业耕地,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业对环境的影响;促进地区间的合理就业分布和更均衡的繁荣与发展。法律规定,政府可在5年内提供130亿克朗用于减少有关农产品的生产,实现传统农作物(谷物类)生产到多类型作物种植的转移;政府应鼓励造林和将一部分耕地休闲;政府将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和对价格及市场的控制,但在国际上就减少农产品产量问题达成协议之前,针对国际农产品市场价格过低而采取的某些保护性措施仍将保留;政府对北部地区仍维持对农民的特别价格支持;政府对多数农民的收入补偿应只限于那些需求相对大的食品和服务性行业,对非农民经营的需求较大的食品和服务性行业将采取预算的方式给予扶持。为支持农业政策改革,政府还颁布了《农业土地管理法令》、《土地获得法令》。法令规定,可不再要求农民对耕种土地承担义务,只要求限制农田氮肥流失和保护自然环境;地方行政管理部门设有专项土地基金,鼓励农民买卖不动产,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青年农民创办企业时,可获得政府一次特殊的以利息补贴方式实施的启动性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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