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食品安全机构建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54页(441字)

美国《2002年农业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规定,政府应当尽快建立全国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委员会由15个人员组成,委员会主任由总统任命。委员会应当包括消费者、食品科学家、食品工业和健康专家的代表,联邦雇员不超过3人。如出现名额空缺,将于60天内补缺,名额空缺不影响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权力。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会议,在人员组成最终确定后30天内召集第一次会议,形成多数通过的法案多数原则和形成决议的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包括:为加强美国食品安全体系提出建议,建议应涉及所有可以在美国商业化利用的食品;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后的1年内,向总统和国会提交一份报告,报告委员会工作的发现、结论和建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权利包括:必要时召开听证会;必要时从联邦机构直接获得所需信息;委员会属于联邦政府机构,委员会获得的非公共信息不能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泄露。食品安全委员会向总统和国会提交建议和报告60天后终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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