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农机销售测试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27页(592字)
德国1992年6月11日颁布《关于修改农药和植物保护条例的细则》第1条规定:(1)每隔4个半年,被授权的处理者和机械的所有者应把他们用于大田作物的植保机械(小型机具除外)由官方或官方认可的试验站进行试验。大田作物用的植保机械,当他们主要用于大田种植业时,应当具有水平作业的喷杆或具有风送装置的喷杆,或是后悬挂、或是前悬挂、或是牵引式、或是自走式机具。(2)测试应涉及附录1第1段,需测试的部件见附录3。(3)1993年6月20日后首次使用的植保机械从首次使用日起6个月内必须进行测试。应当以合适的记录令人满意地显示出首次使用的日期。(4)植保机械所有者应以固定在机械上的试验标签来证实半年测试,在每半年中该植保机械应进行试验。(5)试验标签应以清晰醒目且不易脱落的方法固定在植保机械上。标签应制成一旦从设备上取下来即会损毁。(6)试验标签上注明的半年期限一到,标签即刻无效。如果在用的植保机械需要标签,而又无有效试验标签,按国家法律能胜任的管理机构将不得不撤销在用的相应植保机械的使用许可直到获得并贴上试验标签为止。(7)须经试验的二手植保机械如果是在1993年6月30日后进口的,机具的所有者在本国内首次使用前应按照本细则第2段的要求进行测试。(8)1993年6月30日在用的植保机械的所有者应根据本细则第1段的要求进行首次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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