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气象观测用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90页(181字)

日本1993年《气象业务法》规定,气象厅长官为进行气象、地象、地动、地磁、地电或水象的观测,在必要的情况下,可让从事该各业务的职员进入国家、地方公共团体或私人所有、占有或占用的土地或水面;在进入宅院或用篱笆、栅栏等圈围的土地或水面时必须预先将理由通知所有者、占有者或占用者。但在预先通知这些人有困难时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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